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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请假规定
发布时间:2014-08-21     浏览量:

第一条  研究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应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。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,应事先向导师和班主任请假,并报就读院(系、所)研究生教务办公室。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到校注册者以旷课论处;逾期两周以上(含两周)未注册者,视为放弃学籍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第二条  研究生应遵守学校规定的节假日、寒暑假离校、返校时间。平时应坚持在学校学习,不得随意离校。因故离校应事先请假,获准后方可离校。
第三条  研究生因伤病请假,在校凭校医院证明;外出期间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。请伤病假三天以内,由导师或研究生班主任、辅导员批准;三天以上、两周以内,由所在院(系、所)主管领导批准;两周以上,应填写《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请假及学籍变动(休退复学)申请表》(附医院证明),由所在院(系、所)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,报研究生院综合处批准。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伤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者,应当休学。
第四条 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。如确需请事假,两天以内,由导师或研究生班主任、辅导员批准;两天以上、一周以内,由所在院(系、所)主管领导批准;一周以上,应填写《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请假及学籍变动(休退复学)申请表》,由所在院(系、所)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,报研究生院综合处批准。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,应当休学。
第五条  请假人一般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,请假获准后,假期期满应按时返校,并到学部(院、系)研究生教务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。
第六条  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校,或假期期满不按时返校,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,均按旷课论处。对旷课的研究生,依据《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七条  本规定所指的“研究生”,包括所有在校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硕士生、博士生,含全日制港澳台研究生。
第八条  本规定解释权在研究生院综合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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